卫生监督所的职责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和其他范围的监督。其中,卫生行政许可包括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卫生监督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等。
医疗卫生监督包括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等。
其他职责范围包括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县委、县政府、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等。